一是財產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依法享有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二是知情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向金融消費者提示風險,不得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
三是自主選擇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充分尊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行決定,不得強買強賣。
四是公平交易權。
金融消費者辦理金融業務時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如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五是依法求償權。
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非因本人故意或者過失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有依法向金融機構要求賠償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六是受教育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接受關于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種類、特征等金融消費知識的教育,以及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等知識的教育。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普及活動。
七是受尊重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區別對待。
八是信息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時,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